日前,沪深交易所分别就《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指引第3号——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试行)》《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3号——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均简称《指引》)对全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业内人士表示,扩募机制是REITs产品的重要特性,基础设施REITs扩募机制的推出,对于满足投资者稳健类投资需求,提升市场规模、提高市场流动性具有重要作用,将支持运作良好的REITs进一步做大做强。
REITs扩募指的是REITs发起募集之后进行再次募集,并将资金用于新购入资产的行为。“由于REITs采取强制分红制度,这一要求使得REITs可支配的自由现金流大幅减少,REITs新购入资产则主要依赖外源融资,其中扩募是重要的融资方式之一。因此,沪深交易所公布的《指引》虽然主题是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但由于新购项目和扩募的关联性,市场也将其简称为REITs扩募规则。”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张峥表示。
据悉,此次沪深交易所公布的《指引》是交易所规范和引导基础设施基金存续期间,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及相关的扩募、信息披露等事项的基本规则,对新购入项目的业务全流程重要节点、扩募份额发售等关键事项均进行了规定。《指引》主要明确了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条件,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程序安排,信息披露管理及停复牌要求,以及扩募购入资产的发售和定价安排等内容。
值得关注的是,在扩募发售方面,基础设施基金既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发售,也可以向特定对象发售(以下简称定向扩募)。其中向不特定对象发售包括向原基础设施基金持有人配售份额(以下简称向原持有人配售)和向不特定对象募集(以下简称公开扩募)。
具体来看,《指引》规定,基础设施基金实施定向扩募的,发售对象应当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每次发售对象不超过35名。定向扩募的发售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基础设施基金交易均价的90%。
向原持有人配售的,《指引》规定,拟配售基金份额不超过本次配售前基金份额总额的50%;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提交变更注册申请的招募说明书中披露持有份额不低于20%的第一大基础设施基金持有人、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或者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认购基金份额数量的承诺文件。
对于实施公开扩募的,《指引》则规定,公开扩募的发售价格可以由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根据基础设施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和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市场价值等有关因素合理确定,但发售价格应不低于发售阶段公告招募说明书前20个交易日或者前1个交易日的基础设施基金二级市场均价。